| 佳木斯市东风民营经济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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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3 16:43 |
第一条 为加快东风民营经济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外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结合东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并从第6年到第10年由地方财政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补贴。
第三条 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享受奖励政策。
1、新办的一般性生产加工型企业,从获利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地方所得税的50%给予奖励。
2、由国家或省科委确认的从事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企业,从获利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的全额进行奖励,后3年减半进行奖励。
第四条 入驻园区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5年内按企业交纳地方所得税的25%给予奖励。
第五条 投资企业征用土地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使用土地年限:工业用地50年。
2、国家或省科委确认的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可优惠出让地价的30%。
3、投资者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地价的可优惠10%,一次交付确有困难的,经出让方同意,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时,应当按照银行利率计息;也可以地款作价入股。
第六条 对进入园区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放宽注册资本条件,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含30%)可登记注册,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必须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按省有关政策办理,并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七条 对国家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对到园区投资办企业的客商及其家属和企业管理人员只要有身份证,(已婚育龄妇女,需有计划生育证明),即可免费办理暂住证。
第九条 外来投资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在办理本市户口时,其本人和配偶及随迁人员免收一切费用,子女入学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外来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 子女入学免收公办学校择校费用。
第十条 凡在园区注册登记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商和企业均视为保护对象,严禁任何部门干预企业内部及企业间往来中所开展的联谊活动,尊重其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凡进入园区的企业,未经园区管委会和纪检委主管领导同意,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检查、罚款,否则视为违纪。
第十二条 对于损害投资者及其企业利益的案件,要从严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服务不到位,引起投资者不满的,一律予以曝光;对于弄权勒卡、梗阻、刁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一律待岗直至开除公职;对玩忽职守,造成投资者撤资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客商来园区投资办企业,实行“代办式”服务。从收到申办投资企业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各种手续,送交投资者。
第十四条 凡涉及需要投资者办理的事情,除了一些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出面承办的事情外,其余的一切事务均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园区内企业与上级部门、单位的关系;凡有关部门、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参观、采访等活动,必须先与园区管委会协商,以确保园区内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求企业履行各种义务的,统一由管委会出面衔接协调处理,其他任何单位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进入园区。
第十五条 凡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对经济发展有较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区政府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优惠。
第十六条 政策兑现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由企业申报,区经济计划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审核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入驻园区的企业,未尽事宜按市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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